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5092号
申请人:武汉安合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东亚大厦A-30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人武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监事。
申请人武汉安合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安合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8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为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保函(保单号:24201005049900220000143)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安合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88000元或者扣押、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