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10970号
原告: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人武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均不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开劳人仲裁字[2022]61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本院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鄂0191民初823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