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5执1976号
申请执行人郑正义,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武汉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金湖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081989446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的(2018)鄂0115民初2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8月28日权利人郑正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76150元(含货款661803元和郑正义垫付的诉讼费6347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3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916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531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