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正义、武汉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5民初2080号之一
申请人:郑正义,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申请人:武汉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正义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担保函(担保范围为1,000,000元)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正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武汉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高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