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5民初6779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金湖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潘俊。
原告***与被告武汉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郭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