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5民初7715号
申请人:***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将军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金湖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鑫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建晟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鑫建晟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期限自2018年10月9日0时起至2020年10月8日24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建晟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