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威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滇威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兴义市优时代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301执499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滇威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管委会一楼。
法定代表人:潘贻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财民,男,1984年7月11日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甘肃省永昌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兴义市优时代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神奇东路自来水公司桔山水务管网所旁。
法定代表人:周鸿宇,该公司总经理。
保证人:莫勇,男,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滇威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义市优时代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6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兴义市优时代酒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滇威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61000元、案件受理费1187元,共计62187元。二、保证人莫勇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若被执行人兴义市优时代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滇威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可申请执行保证人莫勇的个人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云南滇威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对(2019)黔2301执4998号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2301执499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凌嘉
书 记 员  严 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