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内0105民初4744号
原告:**。
被告:内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惠民街馨***北区综合楼四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内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劳务款1033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承揽了四子***日花35千伏输变电工程,期间雇佣原告进行输电线路施工。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劳务款103320元(技术员、资料员),被告一直没有出具工资结算单,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往来转账明细,口头承诺2018年春节前给付。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劳务工资款,被告则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并且被告干脆不接听原告电话,毫无给付工资劳务款的诚意,原告在多次与被告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内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处有结算单,不存在被告欠付原告款项的情形,且被告还超付原告96740元。
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为:被告内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欠付原告**103320元的情形。对此,原告提交证据:聊天记录、交易明细,拟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工人费用共计103320元,其中有一部分是将其他人的都算到一起了,因为其他人没法过来,被告欠原告个人的款项是47000元。以上证据经被告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内容不认可。被告提交“结算单”1张,拟证明没有欠原告所主张的款项。以上证据经原告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结算单编制写的是原告的名字,并不是由原告签字确认,且这个结算单不全,还有两个工程没算。
庭审时,原告称其向被告索要的款项为2015年至2016年期间做的工程,被告欠付原告47000元,欠付资料员***25000元、欠付技术员***15000元、欠付光缆融接***17000余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劳务款103320元,其中5万余元原告自认系被告欠付资料员***25000元、欠付技术员***15000元、欠付光缆融接***17000余元,以上款项应由权利人自行主张权利,原告代为主张于法无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其款项47000元的问题,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未显示被告认可欠付其劳务款47000元,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亦无法证明被告存在欠付其劳务款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称被告欠付其劳务款47000元不予采纳,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计1183元(**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