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泓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惠民街馨*****综合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上诉人内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5民初5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既不认识***,也未与其签订任何合同,***在诉状所称施工合同与上诉人无关。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其与涉案施工合同无关,系对本案实体争议的抗辩,本院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审查。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宫 学 文 审 判 员 乔 慧 婷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志 慧 书 记 员 唐 洪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