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泓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pt”>执行裁定书

(2017)内0105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科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薪稀土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泓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盈嘉国际B座13层13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泓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