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祥宇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某某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3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宝,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盛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企业总部。
法定代表人:郭志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超,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1)内0302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1)内0302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57.9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建勇
审判员  高美兰
审判员  韩小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