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23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盛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企业总部。
法定代表人:郭志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其力木格,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本院在执行内蒙***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依照(2020)内012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其履行自己的义务:***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内蒙***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欠款本金654422.9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1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通过在和林格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信息。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内蒙***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志宏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李 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赵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