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内0123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0761096342J,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盛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企业总部。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执行人:**,男性,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内蒙***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行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福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胡志宏
二O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武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