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民初862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某,乌审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61096342J。
法定代表人:郭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公民身份号码:×××,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内蒙***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项 鹏 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哈斯特木尔
书 记 员 温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