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祥宇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祥宇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29民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祥宇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该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护城河北街万力国际酒店11楼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军民东街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祥宇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祥宇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内蒙古祥宇通信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7)内292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内蒙古祥宇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内蒙古祥宇通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施工的工程质量未经验收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据双方签定的《承揽合同》之约定,工程结算条件尚未成就,质保期也未届满,故***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一审法院判决给付剩余工程款,均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对其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严重剥夺了诉讼权利,导致涉案工程是否验收合格这一关键事实未能查清,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三、原审对***工期严重超期的事实不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内蒙古祥宇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513677.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份,原、被告之间签订《承揽合同》,约定:被告将2016年额济纳旗城区新建管道工程以包工包部分材料的方式承揽给原告,新建管道综合价为每米60元,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同时约定了具体的工程内容、付款方式和保质期限及其保质金计算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并按期交付工程,被告已部分使用。被告至2017年2月份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3364.5元,根据2017年1月14日被告出具的结算单可以认定原告的剩余工程款为413104.2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之规定,本案中原告作为承揽人,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作为定作人应当履行给付报酬义务,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413104.2元的行为,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413104.2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解,原告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对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人身安全隐患,拒付工程款,并要求原告对不合格工程进行维修的理由,被告虽向法庭提交相关的照片材料加以证实,但该证据属孤证,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未构成证据链证明其主张。故,被告的该项辩解理由不能依法成立。对于被告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的申请,被告也未向法庭提起如果原告的工程有问题,需要维修,应当支付费用的具体诉讼请求。因此,本案中对于被告的该项申请不予准许,待被告主张原告工程质量问题时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内蒙古祥宇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3104.2元。案件受理费89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祥宇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上诉人内蒙古祥宇通信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并按期交付工程,上诉人内蒙古祥宇通信公司已部分使用。至2017年2月份,上诉人内蒙古祥宇通信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783364.5元,根据上诉人内蒙古祥宇通信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出具的结算单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的剩余工程款为413104.2元。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内蒙古祥宇通信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上诉人内蒙古祥宇通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的工程质量未经验收合格,工程结算条件尚未成就,质保期也未届满的事实,其要求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内蒙古祥宇通信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问题,在原审时上诉人内蒙古祥宇通信公司只提出了工程质量鉴定的申请,未以反诉形式提出工程维修、支付费用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致原审法院对工程质量问题未作审理,因此,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上诉人可另行主张。对于上诉人内蒙古祥宇通信公司提出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工期严重超期的事实不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意见,上诉人内蒙古祥宇通信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工期严重超期的事实,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内蒙古祥宇通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97元,由上诉人内蒙古祥宇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