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碧美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碧美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6民终2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碧美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坡片区融城金阶广场******。
法定代表人***,*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黄葛槽新区政通路iv>
法定代表人左太法,局长。
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云南碧美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盐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案件受理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