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6民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碧美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626128155.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坡片区融城金阶广场D座21层2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中华,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6807100614,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建设北街70号附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盐井镇黄葛槽社区居民委员会津民路97号。
原审被告:盐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黄葛槽新区政通路。
法定代表人:夏天贵,党组书记、局长。
上诉人云南碧美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18)云062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碧美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7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丹
审判员余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