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碧美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万历树与云南碧美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15119号 原告:万历树,男,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南云誉(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碧美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坡片区融城金阶广场D座21层2101室。 法定代表人:**所 原告万历树诉被告云南碧美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万历树于2023年2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碧美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历树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历树撤回对被告云南碧美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4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023.5元由原告万历树承担。 审判员 胡 萍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