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西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6民初12697号
原告:宁夏西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璇,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橹全,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韩成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30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西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西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