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691号
原告:***,男,1963年02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
被告:宁夏西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大阅城办公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西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 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