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西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691号 原告:***,男,1963年02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 被告:宁夏西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大阅城办公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西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 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