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03财保2号
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时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园丁新村4-2号。
法定代表人:时宏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克拉***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胜利路83号一楼101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同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时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克拉***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10118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时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2020年1月6日,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时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克拉***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价值221011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时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成 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谢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