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时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保161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保全人:克拉玛依市时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克拉玛依市时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保全人***、克拉玛依市时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91000元的财产。因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991号案对被保全人***、克拉玛依市时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91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程春燕
书记员    关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