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时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保99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时宏良,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保全人:克拉玛依市时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时宏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时宏良、克拉玛依市时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91,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37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时宏良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时宏良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被保全人克拉玛依市时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91,000元内进行冻结、不动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时宏良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9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时宏良在中国农业银行克拉玛依红星支行尾号1170账户(实际冻结310.64元)银行存款29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时宏良在工商银行石油分行阳光分理处尾号3221账户(实际冻结4.42元)银行存款29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时宏良在中国建设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朝阳支行尾号0666账户(实际冻结274.70元)银行存款29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时宏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克拉玛依市分行尾号4618账户(实际冻结1.82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克拉玛依市园丁营业所尾号5794账户(实际冻结357.69元)银行存款29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时宏良在中国银行克拉玛依市林园路支行尾号0115账户(实际冻结34.22元)、中国银行克拉玛依市永红路支行尾号3400账户(实际冻结36.96元)银行存款29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查封被保全人时宏良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程春燕
书记员    包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