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富田园景绿化有限公司

长春市南关市政新安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富田园景绿化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12财保107号
申请人:长春市南关市政新安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新安村6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富田园景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
法定代表人:仲维佳,经理。
申请人长春市南关市政新安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富田园景绿化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00000.00元,由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南关市政新安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富田园景绿化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南关市政新安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