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云7101民初245号
原告: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倪家营村高铁站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腊梅,系该公司销售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宏,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仁表,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565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委托被告驾驶员**将43台太阳能及其配件从昆明王家营拉到昭通水富太平镇、两碗镇等地。被告**将36台太阳能及其配件运至目的地后,剩余7台太阳能及其配件因路况问题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未能如期运至目的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未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未签订有运输合同,但被告承认确有7台太阳能及其配件仍未交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于2019年12月8日前将尚未运送到目的地的7台太阳能及其配件完好无损的运送至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倪家营村高铁站旁,交付给原告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原告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放弃原合同约定的4600元运费并自主承担本次返还太阳能的往返运费;
四、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原告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调解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