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申5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倪家营村高铁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979708820。
法定代表人:廖哲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能辉,云南弘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小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宾川县。
再审申请人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民终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被申请人在《报案书》、《答辩状》中均自认了介绍项目、召集各家投标公司、组织投标的行为,多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费均由其一人垫付,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系投标组织者并从中获取报酬的事实。2.被申请人未尽到投标组织者应尽的审慎义务,未对标段进行实地考察、未查询项目网上公示情况、未核实项目是否有招投标资格即开始组织投标,存在重大过失。3.再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组织的投标行为损失130万元,该损失与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宋波共同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交切实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其主张的事实与刑事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相悖,故原审判决对其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鲍蓉审判员杨雪娅审判员赵嘉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柏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