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114民初3771号
原告: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979708820;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倪家营村高铁站旁;
法定代表人:廖哲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峰、陈惠,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被告:***,女,199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原告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霸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连带支付所欠货款45760元;2.请求二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0561元,(暂计:自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日止,按年利率24%计),本息共计56321元;3.承担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4日。原被告双方经过核对,被告尚欠原告太阳能货款45760元。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7月15日全部还清此款。并约定被告若未能在此期限内还清欠款。则每日自愿按总欠款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方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时至今日。被告方尚未归还原告的欠款。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环霸公司针对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债务确认书、发货单、律师代理费发票,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环霸公司购买太阳能及相关配件。2018年3月4日,被告***、***在债务确认书上签字。该债务确认书载明,***、***于2018年3月15日欠到环霸公司太阳能货款45760元,两人承诺在2018年7月15日以前全部还清此款。如两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还清欠款或每月未还款人民币5000元,则两人自愿每日按此总金额欠款1‰向环霸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并承担环霸公司为实现此债权支付的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环霸公司提交的债务确认书、发货单能够证实被告***、***差欠货款4576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债务确认书上约定每日按欠款总金额1‰计算,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日违约金10561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双方在债务确认书上约定,如被告违约未在2018年7月15日以前还清款项或每月未还款5000元,除支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原告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其为实现该笔债权支出律师费用5000元,依照约定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原告云南环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货款45760元、违约金10561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613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馨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