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426民初4313号之二
原告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国清,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
原告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9日,原告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