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敖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30民初7025号

原告: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天王商务楼23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敖某。

负责人:车文利,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敖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敖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敖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敖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6元已交纳,退还原告2938元,由原告负担2938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赵剑

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