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东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2民初2822号
原告:徐州东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瓦房村三环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姜秀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南皇家帝苑商业写字楼A-C段080611、080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东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东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东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东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3580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250元,由原告徐州东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裴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