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pt”>民事判决书

(2018)内0404民初3728号

原告: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南皇家帝苑商业写字楼A-C段080611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45岁,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蒙古族,武警,现住甘肃省平凉市。

原告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12月1日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15年11月30日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

***未作答辩。

原告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一枚,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15年11月30日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自逾期给付之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2月1日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赤峰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支付自2015年12月1日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