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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澳卡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03执58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云南澳卡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云南省大板桥园艺场内。
法定代表人:屈润华。
委托代理人:王洪明,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天相,系昆明市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23日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身
份证号:530102196703232430。
本院受理的云南澳卡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82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云南澳卡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太阳能安装工程款53000元;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云南澳卡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4)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云A×××**大众牌车辆进行了查封。但穷尽相关手段仍无法找到该车辆,故不具备处置条件。(5)已查封被执行人***与所有权人郭燕共有的坐落于昆明市北市区房屋的产权(房产证号:20××**),(共有权证号:共200816250),因均有抵押登记且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6)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小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