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澳卡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澳卡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恢43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澳卡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无。
住所地: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大板桥园艺场内。
法定代表人:屈润华。
被执行人:**铷,女,1967年6月25日出生,住: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云南澳卡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特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7,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513.0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铷的银行、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铷持有的某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铷于银行开设的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款项后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 诚
审 判 员  杜安旻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