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澳卡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澳卡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执760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澳卡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4001695695434N。
住所地: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大板桥园艺场内。
法定代表人:屈润华。
被执行人:**铷,女,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云南澳卡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特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7,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513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9年11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11月3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铷的银行、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财产线索,并据此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安旻
审判员  王文峰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严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