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澳卡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澳卡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远、云南丹彤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901民初3073号
原告:云南澳卡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云南省大板桥园艺场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4001695695434N。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员工),男,1977年6月5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仕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云南丹彤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号丹彤大厦**层丹彤现代城***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才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709793669G。
被告:大理市金舟湾酒店。住所大理市大理古城西门水兑村**号。
经营者:***,男,白族,1962年7月21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苍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云南澳卡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远、云南丹彤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市金舟湾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澳卡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原告云南澳卡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良
审判员*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