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建博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中建博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12执186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中建博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云南中建博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驰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