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5民终166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云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2707241N。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起诉昌宁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宁县人民法院(2023)云0524民初1463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3年10月30日,本院收到上诉人云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