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富昌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双江富昌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沧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925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双江富昌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双江县。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沧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临沧市。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双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临沧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有一幢房产证号为005521,房产编号00028221,位于临沧市临翔区太平街236号。此幢房屋土地权属国有,国有土地证号为临国用(1999)字第672号,我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位于其名下的房产轮后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云0925执0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此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