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民初567号
原告:太原市小店区万丰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街开元南小区。
主要责任人:***,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街开元南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大同市建勋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730号益丰大厦B座17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太原市小店区万丰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大同市建勋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小店区万丰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原市小店区万丰建筑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9.0元,减半收取计2504.5元,由太原市小店区万丰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周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宇
书记员 焦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