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昌图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昌图县昌图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1224执15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付家林场老曲家店村民委*组。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付家林场老曲家店村民委*组。
被执行人昌图县昌图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中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昌图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昌图县昌图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已超过三个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终结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4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白寒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