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金宝草原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海北金宝草原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某某、张启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2223民初45号 原告海北金宝草原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蒙古族,25岁。 被告张启魁,男,蒙古族,53岁。 原告海北金宝草原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被告***、张启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海北金宝草原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北金宝草原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起诉后,与被告***、张启魁达成和解。现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北金宝草原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73.71元减半收取计10186.86元由海北金宝草原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和 审 判 员  陈 琴 人民陪审员  才 保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