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路桥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路桥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80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路桥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惠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加伟、吴正洋,(实习),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立盼,该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人陕西路桥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陕0113财保738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3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路桥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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