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路桥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路桥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72号
申请人:陕西路桥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惠凯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瑞敏,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嘉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盼,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杰,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路桥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XX)陕XX**财保X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4703972.48元(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某支行,账号:XXXXXXXXX********)。冻结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陕西路桥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路桥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4703972.48元(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某支行,账号:XXXXXXX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伟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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