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路桥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路桥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延川县水泥沙子石子煤零售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2民初1016号
原告:延川县水泥沙子石子煤零售点,住所陕西省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李丰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春。
被告:陕西路桥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惠凯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川县水泥沙子石子煤零售点与被告陕西路桥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川县水泥沙子石子煤零售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川县水泥沙子石子煤零售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川县水泥沙子石子煤零售点负担。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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