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221执1361号
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科右前旗联农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科右前旗联农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03日作出的(2018)内2221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科右前旗联农养殖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0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科右前旗联农养殖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标的款2328762.31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19年06月25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科右前旗联农养殖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06月25日起依职权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证券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经协执单位反馈信息证实,截止查询日期为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依职权通过传统模式查询被执行人在科尔沁右翼前旗及乌兰浩特市地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协执单位反馈信息证实,截止查询日期为止未发现可供执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将被执行人科右前旗联农养殖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4、我院已于2019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科右前旗联农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经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传唤,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科右前旗联农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报请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2221执13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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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海锁
审判员*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