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2524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执行人:苏尼特右旗园都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尼特右旗园都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8)内2524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并控制。现被执行人苏尼特右旗园都水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经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