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兴和县天恒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924民初1609号 原告:兴和县天恒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兴和县城关镇南脑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24日生,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乌兰察布市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泰御苑9#楼-商业-1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和县天恒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察布市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7元减半收取49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