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924民初1609号
原告:兴和县天恒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兴和县城关镇南脑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24日生,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乌兰察布市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泰御苑9#楼-商业-1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和县天恒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察布市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7元减半收取49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