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7044号
原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
被告:山西关圣颐养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关圣颐养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山西关圣(国际)颐养园工程施工的月进度工程款人民币37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21年4月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了被告“关圣(国际)颐养园土建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土建、安装、室内外装修、室外绿化、管网、景观及道路。约定开工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6月28日;付款周期为:预付款+月进度付款方式。但由于被告资金周转问题,又于2021年4月日与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二、专用条款部分原约定的进场预付款变更为乙方进场施工,预付款部分到2021年度6月10日时向乙方支付;三、乙方同意进场先进行5号楼、6号楼施工,承诺该两栋楼施工在2021年6月10日预付款到位之前不会停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行施工,到2021年6月10日,被告不仅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预付款,也未按照月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而原告也由于前期垫付大量资金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奈之下被迫停工。原告多次找被告商量希望能尽快将月进度款予以支付,但时至今日都未收到被告回应。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没有详细的信息和地址,原告暂不能补充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20元,减半收取18260元,退还原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 晓 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