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2民初1468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男,系***弟弟。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乐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也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对同一劳动仲裁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并案审理,一并作出裁决。为了保持裁决的一致性,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