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民终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笃信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笃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6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75元,减半收取4487.5元,由上诉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卫文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卫骁戈